金鹏实务 | 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该如何救济?一文说清执行救济全程序!
前
言
对于违法执行行为的救济,较为常见的是提起执行异议和复议以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上述三种救济对于提起救济的时效、顺序以及主体甚至审理内容和举证责任都有具体规定,一旦不符合法定条件,救济程序将无法开启;因此,对于较为复杂且不典型的违法执行行为救济,还要依靠执行监督程序以及执行信访程序作为补充,但上述两个程序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其程序规定还不系统,相关内容散布在多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及省级的具体司法解释中,这对于申请救济当事人的法律适用带来了较大困难。
在本文中,笔者将执行救济的全部程序予以总结归纳,一文讲清执行救济的全程序;当事人可对照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当的救济措施,保障自己的权利。
一、执行异议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两条均是针对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但之所以法律分为两条规定,在于提起异议的主体身份不同,如果是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起执行异议,需要按照《民诉法》第225条的规定处理;而如果提起异议的主体是“案外人”,则需按照《民诉法》227条规定的程序处理。对于执行异议的提起程序,具体梳理如下。
由上可知,针对《民诉法》225条和227条提起不同的执行异议,会直接影响到下一阶段救济程序的开启和适用。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225条提起异议,如果对异议裁定不服,下一步救济程序是申请复议;但若是案外人依照227条提起的异议,对裁定不服的,还要分两种情况分别开启下一步程序:如果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原因是认为据以做出执行裁定的原判决、裁定是错误的,需要针对原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原因无关原判决、裁定,那么则需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执行复议
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客体:执行异议裁定书
管辖: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
诉讼期间: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审限:三十日
结果:维持、裁定撤销或变更、裁撤并发回重审【针对裁定书】;
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针对执行行为】
三、执行异议之诉
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主体:案外人、当事人
管辖:执行法院
期间: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其他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
特殊的举证责任: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结果:【针对执行标的】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针对执行异议裁定】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不服:提起上诉,进行二审程序
对于执行异议之诉,其审理程序是参照普通民事案件一审程序进行,但执行异议之诉对于申请人的举证责任特别进行了规定,即需要案外人证明其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如果仅仅针对执行标的提出质疑而无法达到足以排除原执行的程度,则判决结果很有可能并不理想。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后,法官需依法判决。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按照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上诉开启二审程序,二审仍然不服,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审。
对于提起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这三种救济方式,都有一个明确的要求,即需要申请人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异议。但如果执行程序已然终结,申请人就无法依据上述三种方式寻求法律救济,因此,如下介绍的执行监督程序和执行信访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执行监督
执行监督作为法院内部的一种监督纠错制度,其具体程序更多是在法院内部运行。在出现违法执行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或者对裁定不服时未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上级人民法院发现执行法院存在违法执行问题的,也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此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反映违法执行问题的,也不受上述提起执行异议法定条件的限制;可以进行执行监督的法院也不限于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级法院对辖区任何法院的执行工作都可以依法进行监督。
主要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
有权监督的主体: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法院本院。
具体程序:
五、执行申诉信访
执行信访案件,指信访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诉信访,请求督促执行或者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执行信访案件分为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两类。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指申请执行人申诉信访,反映执行法院消极执行,请求督促执行的案件。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指信访当事人申诉信访,反映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请求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作为执行监督程序的再补充和承接救济程序,当执行监督程序仍旧不能涵盖的救济,则可以依照执行申诉信访流程办理。
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主体:信访当事人。信访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诉信访,请求督促执行或者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因此,只要是认为执行案件有错误的任何主体,理论上均可提起执行信访。
受理:各级法院的信访接待专门机构收到申诉信访材料后,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内部函文等方式,及时向下级人民法院交办。
上级人民法院交办执行信访案件后,通过挂牌督办、巡回督导、领导包案等有效工作方式进一步督促办理。
管辖:各级法院均有受理部门
具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3-18条
办理部门:省法院负责落实最高法院交办、督办的执行信访案件,负责本院受理的执行信访案件的立案、交办督办、结案及信访终结,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全省法院执行信访工作。中级法院办理省法院交办、督办的执行信访案件,负责本级受理的执行信访案件办理及信访结案、终结的审查、上报,统一管理、协调指导本辖区的执行信访工作。基层法院负责办理上级法院交办、督办的执行信访案件,做好执行申诉信访工作。
// 结语
对于强制执行,法的价值追求有二,一是执行的效率,保证高效且充分地实现权利;二是执行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以维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但此两项价值之间存在一定冲突。为既保障执行的合法性、正当性,又维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设置相应的程序保障措施,科学、合理的执行救济制度及体系,使其能够平衡上述两种价值追求的冲突,最大限度地缓解其紧张关系。
通过上述整理归纳,我国目前的执行救济制度的建立是通过执行实践的发展逐步摸索而来。虽然现行的执行救济制度仍存在有各救济方式相互交叉、非体系化等问题,但对于救济申请人来讲,通过执行监督和执行信访程序,还是为当事人打开了广阔的救济大门,值得肯定。执行救济制度的建立任重而道远,笔者期望学界在执行救济体系化的各方面投入更多的关注和研究,以建立更为完善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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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腾律师团队是金鹏律所的一体化律师团队,创立于2013年,由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近20年的合伙人、资深律师及优秀青年律师组成。团队以客户为中心,坚持专业化、标准化、流程化的工作理念;以“教学式工作、师徒式传帮带”为人才战略培养青年律师;以诉讼实务经验提高非诉顾问业务的风险防控能力;为客户提供私人律师、刑事诉讼、内控反舞弊、商事顾问与诉讼等综合法律服务。辉腾律师团队的成功案例连续三年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业务成果奖”,优秀案例成功入选了中国司法部典型案例库。
供稿 | 辉腾律师团队
排版 | 冯茵
核稿 | 卢雨森
审定 | 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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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鹏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广州第一家市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目前已发展成为华南地区最具规模的综合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曾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部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示范点、广东省文明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十佳律师事务所,汤森路透ALB2021《亚洲法律杂志》中国区域市场排名十五佳华南地区本地律所等50多项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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